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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24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山东省
 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0年3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1989〕19号文印发了省水产局制定的《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根据一年来沿海各地执行这一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段修改为:“兼捕亲虾者捕获的亲虾,由当地水产供销部门在县级及其以上渔政机构的指导下统一收购和供应。禁止个体商贩、养殖育苗单位和其他非水产供销部门经营亲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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