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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违反WTO协定,其他内容已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代替)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的原则是:维护投资各方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
  (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奖励、津贴制度;
  (三)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在省内招聘人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职务,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四)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经理可由外商推荐担任,也可由中方推荐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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