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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1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拟定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为缩短建设工程工期,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省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提前竣工要求,奖金来源落实的,都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
  二、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科研性建设工程,按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全部竣工,工程质量按国家质量标准经验收鉴定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或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标准。
  (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按设计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全部竣工,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鉴定合格,达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标准。
  (三)安装工程,按设计或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全部竣工,经无负荷联动试车完毕和验收鉴定合格,达到试生产条件的标准。
  三、施工单位对认为已达到竣工标准的工程,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邀请有关部门给予检查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标准问题上发生争执,由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仲裁。如仲裁单位确认达到竣工标准,其竣工日期按施工单位竣工报告日期计算。如仲裁单位经检查认为不够竣工标准,施工单位必须继续完成未尽事宜,其竣工日期按仲裁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计算。
  四、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建设工程,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奖罚办法。合同规定的工期,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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