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邮电
 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8日)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集体电话通信事业,提高通信质量,加快信息传递,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或村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电话通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电话的经营范围,为地方国营农村电话网尚未达到的乡(镇)以下(含乡、镇及企事业单位)的电话通信业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电话是国家电信通信网的组成部分,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人、财、物要与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严格分开,不得相互挤占、平调。
  第五条 县(市)成立集体电话管理站,由县邮电局代管。乡(镇)电话分站受县集体电话管理站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电话分站站长由邮电支局长担任;没有设立支局的乡(镇),新建的电话分站,站长由乡(镇)政府从集体电话人员中委派。
  第六条 县集体电话管理站配备三至五人,从集体电话人员中选配。乡(镇)电话分站一般配备机线员一人,话务员一人;业务量较大的分站,配备专职机线员一人,话务员二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电话人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录用、辞退必须征得县集体电话管理站同意,不准私招乱用。从农业人口中录用的集体电话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实行轮换制。其户口和口粮,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41号《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37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电话人员在职期间免除农村义务工和提留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