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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禁止生活用电炉,限制用电热取暖器、电热水器、电淋浴器。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38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订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39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行业技术政策,分别编制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冶金、水泥、玻璃、纺织、造纸、酿酒、陶瓷、化肥、橡胶、电力、机械等主要耗能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节能技术政策,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节能示范项目,带动整个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
  第40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安排。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企业为进行节能技术开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仪表、关键设备等,按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可摊入产品成本。
  省、市(地)掌握的折旧基金,每年应有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每年也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由计委会同经委安排。
  第41条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省经委〔86〕鲁经节字第88号文,转发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三亿节能专项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对社会效益大而本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本息。对国家安排的节能基建项目,国家给予部分投资,其余按国家规定权限经批准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解决。节能工程建设应当采用招标投标办法。企业使用节能贷款允许在交纳所得税前,以新增利润归还贷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务院国发[1983]147号文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免征建筑税。
  第42条 一百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必须由企业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由本企业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立项。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地审批。
  第43条 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要纳入省重点科研计划。
  地区、部门的科研单位,要积极研究开发节能应用技术。成熟的节能新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
  第44条 对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产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优质优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或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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