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各级经委负责本地区的电力统一分配工作,各级三电办公室在经委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供电局与用户或按行业与主管局按《全国供用电规划》签定供用电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有关方面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
用户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对因此而节电的用户,三电办公室不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电技术措施,用户应当纳入节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实行多种电价,鼓励企业在用电负荷的低谷期用电,电价的折算办法由省物价局、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烧油设施。确定烧油改烧煤的企业,要按期完成。
第19条 石油供应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的计划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市地石油公司要根据当地资源情况,按季提出定量供应方案,报同级经委审定下达,按月供应。高价成品油也要实行计划分配。
对小汽车要严格按配车标准和定额供油,超标准的汽车和超计划用油,可根据资源情况供应一部分高价油,但不予保证。
农用柴油的分配供应按省农业厅、商业厅〔83〕鲁农计供字第118号文印发的《山东省农用柴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除无电源地区的生产作业用电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外,对其它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20条 各级石油供应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加油站,以减少成品油贮运过程中的损耗和浪费。
第五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21条 工业建设要综合考虑能源资源条件、地区能源产销平衡和流向,合理布局。除国家特别需要外,我省不安排建设高耗能工业项目。要严格控制耗电多的电解铝、黄磷、矽铁等项目的建设。
不得恢复和新建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六吨以下的炼钢转炉,五吨以下的电弧炼钢炉(生产铸钢件者除外)。特殊情况确需恢复生产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22条 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耗电高的电石、黄磷、矽铁、电解铝、电解烧碱等产品要按国家计划生产,未经省经委批准不得超产。
第23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劳动组织,合理调整班次,均衡、稳定、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24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省标准计量局要组织制订相应标准。热力管线、法兰、接头、焊口、阀门以及疏水器等接点的总泄漏率应控制在千分之二以下。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达到国家标准。
第25条 禁止擅自扩大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者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提出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审查,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批准。
工业锅炉满负荷运行热效率,达不到以下标准时,应制订更新改造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小于1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五十,大于等于1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五十五,大于等于4吨/时的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大于等于10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