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能源利用监测和检查任务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或行署批准,列为事业单位,同级财政拨给事业费,进行监测检查时只收设备仪器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9条 各级统计局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局、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统计数字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或固定兼职人员做能源统计工作。
第10条 企业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的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年耗能五千吨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检测率要达到《通则》Ⅱ期要求,年耗能不足五千吨的企业,要达到Ⅰ期的要求,并创造条件尽快达到Ⅱ期要求。
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由标准计量部门定期检查验收。
第11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并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和发布能源地方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能源标准。
第12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能耗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对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经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后下达并考核。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企业要将能耗定额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纳入经济责任制,认真进行考核。
定额实行分级管理,省制订和考核重点产品能耗定额。市(地)、县(区)可根据需要扩大考核范围。
第13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能量平衡工作。省属以上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县属企业由市地节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14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能源供应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并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能。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的企业,根据能源资源情况,按分配、供应渠道,提高能源供应比例。
被评为全国节能金牌、银牌企业和全省节能先进企业,在评选周期内,由省实行择优供能。市、地评选的节能先进企业,由市、地择优供能。
对重点企业、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能源,按全省先进消耗定额和指令性计划,核定能源数量,实行定量包干。超用不补,节约归己。
第15条 煤炭工业要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积极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洗选煤产量、质量。
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和企业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质、定量供应。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行业的大型企业和铁路机车用煤,有计划地实行对路定点供应,并逐步扩大范围。
燃料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煤炭资源情况,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并保证配煤质量。
第16条 煤炭供应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对燃料用煤实行按发热量计价的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煤炭生产部门和燃料公司对销售的煤炭要保证质量,供货时要附煤质化验分析单。供需双方因煤炭质量发生争议,以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化验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