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4条 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5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节能工作,确定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推广节能经验,交流节能信息,培训节能人才,督促企业改进节能管理;负责节能奖惩和节能统计;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6条 每个企业都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节能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完善节能科学管理,负责能源统计、考核、奖惩等;管好用好企业能源,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7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实行节能责任制。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关。除履行
《条例》第
5条和实施细则第
4条、第
5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或其他单位,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