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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关于颁发《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8月3日)


  现将《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六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测绘工作,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测绘局是主管全省测绘业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任务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承担经济建设测图。
  第三条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各归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

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

  第四条 测绘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1.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的基本测绘工作;
  2.按各专业部门技术标准进行的专业测绘工作。
  第五条 测绘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设计规定和部颁专业技术标准,审批各种技术设计书。
  2.根据国家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测绘成果成图。
  3.组织审定我省测绘行业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交流测绘工作先进经验。
  4.我省范围内,单独建立的国家等级大地控制网,控制面积限额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测图限额为:1:5000地形图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超过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结合进行的控制测量。
  5.涉外工程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的地形测图。

第三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测绘局测绘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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