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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8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审计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任职一年以上的厂长(经理)。
  第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评议和鉴证,确定或解脱其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按照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六条 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审计、中间离任审计和任期终结审计。
  第七条 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任期目标的实现或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国家资产是否完整,有无短期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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