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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同级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文头、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主题词、制发机关、制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式文件统一用锌版套红印刷,各级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二十四毫米乘十四毫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二十二毫米乘十二毫米。文头天高一般为四十五毫米,文头下沿与红线间隔三十毫米。正式文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五分之二。函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四分之一。
  各级政府使用的文头,应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文头,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备案。
  二、公文标题。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的种类三部分组成。公文文头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中可略去发文机关名称。转发类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有的含文种代字)、年号、序号部分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职能专业代字。
  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
  正式文件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文种代字之后流水号之前,函件年号可使用简称括于圆括号内置于行政区域代字之首。
  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的事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可在文种代字后加职能专业代字。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行文的发文字号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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