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报上一级政府的请示,可抄送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本省已列入全国计划单列的市,凡属中央有关部门或省放给市审批的事项,均由市自行行文;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自行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报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
  在以各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议定的事项和会议的讲话、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发文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不另行文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予以立卷归档。

第三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