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5月24日)
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七年二月翻印发给你们。根据各地的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端正思想作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公文处理,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准确确定文件密级,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八条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负有业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