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经费应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在森林火险天气和高火险天气,气象、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按《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做好监测、预报、报警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迅速向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讲清起火地点和火情。起火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第二十条 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领导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必要时,可请求联防区内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或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援助。联防区内的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或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请求援助的火灾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进行扑救。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对以下七种火灾应立即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三)有蔓延扩大趋势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六)省、市(地)行政区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里救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商业、粮食、物资、卫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清除余火,并留下足够人员巡逻监守,严防复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准许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