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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失效]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未设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村、国营和集体林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都应成立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各单位都应将青壮年村民、职工组织起来,或以民兵为主建立一支与资源情况相适应的季节性扑火队伍。国营林场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区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上一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保护森林”的原则,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组织、检查、督促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工矿企业、驻军的林区,应建立工农联防、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条 有林的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巡山护林,监视、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积极参加扑救;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和毁林案件。
  护林员应实行承包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是指国营、集体和个人的林地经营区,以及林内、林缘的居民区和其他设施。全省按照山系分布,划分为济南林区、泰莱林区、蒙山林区、沂山林区、尼山林区、鲁山林区、五莲山林区、昆嵛山林区、崂山林区和牙山林区。
  平原地区的林区,由各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划定。面积一公顷以上的成片林地按林区对待。
  林区的边缘由所在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划定;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的边缘,由有关市(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协商划定,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是指直接经营管理森林的单位,和不直接经营管理森林但对森林防火负有责任的单位。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五月为森林防火期;二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四条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在防火期内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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