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山东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几点意见
(1988年5月10日)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老企业的改造,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主要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使产品更多地打入国际市场。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对我省一些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产品不能打入国际市场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改造。
三、对生产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能批量出口的老企业和管理混乱、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较差、产品不能出口的老企业暂不对外招标。
四、老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企业自有资金和安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五、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允许外商承包企业或车间;租赁企业或企业多余的场地、厂房和设备及购买老企业。
六、以中外合资、合作或购买进行改造的老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优惠政策。
七、外商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承包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权利和优惠政策。
外商承包或租赁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八、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外汇收入,中方分得部分,五年内上交国家的数额以企业改造前上交国家的标准为限,剩余部分归中方企业所有。
九、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老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可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和分得的利润综合计算,按老企业对财政承包基数上缴,或按老企业应纳所得税完税后,剩余部分留给中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