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归单位所有的人防工程,原则上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如果本单位不用,人防部门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共人防工程,一律由市、区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使用合同。国营单位、集体单位、个体户和农村进城的专业户等都可以使用;可以租用,可以联合使用,也可以由人防部门直接安排使用。工程的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关键设备和总体配置,属于机密事项,应注意保密。如需改变工事的平面布局和结构,必须经人防办公室批准;如需改造和扩建,其土建部分的投资一般由人防部门从工程经费中安排,其设备安装和装修费用,一律由使用单位解决。
五、所有人防平战结合项目的经营,要广开渠道,放宽政策,搞好搞活。可以独资经营,可以集体联营,也可以采取入股分红等办法。对外开放的城市,可以吸收外资;也可以与内地一些省市或地县搞联营企业。各重点城市的人防部门,要根据人防企业多少和经营情况,成立人防工程平战结合服务公司。其营业收入,主要用于扩大人防建设的经费。
六、各级人防部门的通信设施(包括有线、无线),要积极安排平时的用途,做到平战结合。已有的有线通信设施,首先要搞好为党政机关建立保密电话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提供服务。新建的通信站,有线、无线都必须具备平时战时都能使用两种功能,平时广泛开展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七、各级人防设计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在保证完成人防设计科研任务的同时,尽量承担一部分人防以外的设计任务,广泛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八、人防系统的所有施工设备、车辆、物资仓库等,都要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地下冷风、工程内的地下水和施工排出的石渣等资源,都要尽量安排使用。
九、所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提供的人防设施以及部分资源,平时使用时原则上都要收费。收费标准,由各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有的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有的虽有经济效益,但收入很低,应本着优惠的原则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