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山东省政府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
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月26日)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在努力搞好战备工作的同时,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现有人防工程,凡宜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要尽可能加以改造利用;人防系统的技术力量、施工队伍,也要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和人防部门要重视抓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大力支持。
各地贯彻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反映。
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
人民防空条例》和《山东省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山东人防建设的实际,特就有关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搞好战备工作。
二、所有已建人防工程,除指挥所的作战室和通信枢纽部分外,都可以因地、因需、因洞制宜地安排使用。今后,新建、续建人防工程,都必须确保平时战时都能用,并且必须在确已落实平时用途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建设。已建工程的收尾、加固改造和口部处理,都应优先安排平时能够使用的工程。
三、各地人防部门对现有人防工程要制订出改造利用的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地上地下统一安排,协同开发。所有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地下工程项目,凡是拟作大型地下商场、仓库、车库、宾馆、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和地下交通等具有平时战时两种使用功能的,人防部门应优先提供可以改造利用的工事,如属生产、经营性项目,人防部门可以与有关部门合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