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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及经济管理的范围,实行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特、防火、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二)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卫组织,或设专、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村庄、街道的治安、调解组织。合理解决治保、调解人员的报酬。
  (三)组织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纪律、道德和理想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并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负责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依照法律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
  (六)了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发现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七)组织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开展治安联防,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
  (八)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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