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规定
(1988年3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实行“科教兴鲁”,全面振兴山东经济,山东省政府决定,在充分调动本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敞开大门,广招省外各方各类人才,到山东参加现代化建设。为此,我省将实行如下优惠政策和规定。
一、欢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的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外经外贸人才,懂技术会经营人才,高技术和新兴技术人才以及其他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来我省从事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他们可以在我省创办、联办、承包、租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技术、信息或资金到企业参股入股,可以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来山东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我省已有的优惠待遇外,我们还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二、为加快山东半岛的开放步伐,凡来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市、县(区),创办科技机构、外向型企业、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技术新兴技术企业的,可在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任选地点,并适当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开办起五年内减半缴纳所得税,三年内外汇收入全额留成,自主使用;银行优先贷款,实行税前还贷。对经济效益好的技术先进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还可提供贴息贷款,授予外贸经营权。
到我省十四个贫困县投资创办企业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并可从扶贫资金和财政周转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给予扶持。
三、来我省承包、租赁企业的,确保承包、租赁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收益分配由双方议定。凡承包、租赁亏损企业,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实现扭亏为盈的,其盈利部分,在三年内大头归承包、租赁者。
四、实行收益同效益和贡献挂钩。来我省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的,凡主要利用其技术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除按合同取得合法收入外,受益方还可给予主要研究人员和推广人员一次性奖励。盈利较大的,可采用分级累进办法计奖,从年新增纯利润达十万元提取奖金1%算起,每增加十万元利润,奖金递增1%,最高达10%。
五、欢迎各界人士为我省提供经济信息、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为引进技术、资金和开展对外贸易牵线搭桥。凡取得成效或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给予相应的报酬。项目效益好的,还可以从收入中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