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
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3月11日)
省政府同意省丝绸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蚕茧、厂丝的收购经营管理,保证丝绸生产出口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蚕茧、厂丝的收购经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必须遵循发展生产,扩大出口,统筹兼顾,发挥优势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生产、收购的领导,贯彻有计划地建设丝绸工业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蚕茧生产的方针,制定蚕茧生产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执行。
各级丝绸公司要认真执行省丝绸公司制定的各项奖励办法,积极扶持地方发展蚕茧生产。
第四条 蚕茧、厂丝由省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丝绸公司批准,均不得收购经营。
第五条 下列品种均由省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
一、茧类:桑蚕茧、柞蚕茧、蓖麻茧(含各类下脚茧);
二、丝类:白厂丝、农工丝、加工丝、双宫丝、柞丝、柞绢丝、桑绢丝、蓖麻绢丝、柞油丝、桑油丝、蓖麻油丝;
三、其他类:长吐、滞头、茧衣、精干品、棉球、落棉、丝绵、柞挽手以及其他绢纺原料。
第六条 鲜茧不论畅销或滞销,均由丝绸公司全部收购。由县丝绸公司或省丝绸公司受托单位,按划定区域与蚕农签订定购合同。违反合同拒绝收购或拒绝交售者,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定购合同。
第七条 年产鲜茧达到两万五千公斤以上的村,或年产鲜茧达到五万公斤以上并需新建收烘茧站的乡镇,当地丝绸公司应与其开展收烘联营,并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联营合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