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接待计划一经下达,应认真执行。如因需要,临时改变礼遇规格,应先征得批准单位或联署部门的同意。
二、礼宾规格
(一)礼遇安排及报批手续
1.凡要求副省级以上领导人参加的外事活动,均由主管单位提出方案,经省外办审核,按规定报批。接待单位应提前一周向省外办提出具体计划,写明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政治态度,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陪同人员等礼宾安排和活动日程等,并将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提供领导参阅。
2.副部长级以上外国政府代表团、议会代表团、党的代表团和其他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和个人,可以安排省级领导人会见、宴请。知名人士、领导人的故交或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视情况安排省级领导人会见或宴请。
3.副部长级(不含)以下的代表团和个人要求拜会省委或省政府的领导人,一般由省外办主任出面会见。
4.各类专业性代表团和个人,一般可由各主管业务厅局的相应负责人会见,如情况需要,可酌情宴请。
5.对外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领导人,联合国系统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重要团组的来访,礼遇可适当提高。
6.各市、地领导人参加会见、宴请的外事活动,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迎送、陪同
1.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来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外办主任等四至五人迎送并陪同活动。如系过境,由省政府负责人和外办主任各一人迎送。
2.政府部长、副部长和相当级别外宾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团组由外办负责人和对口部门负责人二至三人迎送。在省内活动由对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一至二人陪同。
3.副部长级(不含)以下来访团组,由对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二至三人迎送。在省内活动由对口部门有关人员陪同。
(三)宴请
1.宴请应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57号,外交部[1984]部礼字146号和鲁政发[1985]130号文件精神,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2.严格掌握宴请费用标准。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举行的宴会每人每次四十元;为副部长级以上、副总理(不含)以下举行的宴会每人每次三十元;副部长级(不含)以下的每人每次二十五元;省级负责人宴请副部长级以下外宾每人每次三十元。冷餐会、酒会、茶会每人每次分别为二十元、十五元、十元;宴会、冷餐会不得招待用烟,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费用,不得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宴请尽量使用当地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酒及其他饮料。要从严控制工作餐人数。宴会时的工作餐费每人每次五元。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就餐者,凭工作餐券回本单位领取现金。工作餐券由省外办统一印制。
3.严格掌握宴请次数。外宾在省内访问期间,一般只宴请一次。凡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外宾按其下达的接待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