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1年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代替)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外事办公室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9日)
省政府同意省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省外事接待工作日益繁重。进一步改进外事接待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在执行这个规定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改革精神,坚持节俭办外事的原则,切实把外事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礼宾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外交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的外事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1.接待计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接待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接待计划应包括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食宿、交通、费用结算、安全保卫、新闻报道、活动日程等内容。对从事一般经贸活动或路过、游览性的外宾和团组的接待,可不必报批接待计划,但需填写外事活动通知单,通报有关方面。
2.凡属副部长级以上或相当副部长级的重要外国代表团来访以及涉及我省级领导人出面的国际性会议等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单位的接待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同级政府外办备案。凡外事经费由省外办或地方外办统一管理的单位,接待计划均报外办审核同意。接待单位应提前将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外办财务部门,否则不予报销。需到我非开放地区参观访问的,均需在接待计划下达前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待计划应及时送达各有关方面。各有关方面特别是民航、铁路、宾馆等单位要积极协助,共同做好外事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