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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二)计划和物资部门对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料、燃料,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对生产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计划内原材料要保证供应;对计划外紧俏原材料,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
  (三)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办法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
  (四)对福利企业产品创优工作,要按照产品同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五)对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要列上户头,积极扶持。安排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福利企业,贷款利率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给予照顾。
  (六)要为福利企业优惠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解决技术难题。
  (七)要根据福利企业的需要,每年分配适当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充实和提高福利企业的技术力量。
  (八)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福利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八条 福利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全面推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责任制。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质量责任制,确保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搞好新产品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企业各项基金。
  第九条 福利企业利润的免税部分,民政部门可从中提取2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和兴办福利事业,其余部分全部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乡镇办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免交税前10%的支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税后利润(不含免税部分)分配比例,原则上按“六、二、二”或“五、二、三”安排,即60%或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上交乡镇政府主管企业的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20%或30%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全民和其他集体福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再从福利企业中提取其他费用,不得在福利企业搞摊派。
  第十条 国营和县以上集体福利企业招收新工人,按《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收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鲁政发[1986]12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集体福利企业可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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