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经营部门,对商检局出具的各种索赔证书的处理结果,事后应报告商检部门核销索赔案件。
(五)对利用外资、外汇贷款和租赁形式引进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材料,为保证引进产品和材料的质量,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声誉,均视同一般进口商品,按上述(一)(二)款办理。
(六)“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的来料、来件,在签订加工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要求,均采取公证鉴定监管。具体按上述第(二)款办理。
(七)山东商检局及各地商检处,对收、用货部门和代理接运部门的检验、验收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都应接受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
二、关于出口商品方面
(一)凡列入《种类表》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据证明的商品,由商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结果单。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检验放行。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部门应根据出口合同和工贸协议规定的标准或主管领导机关核定的产品标准自行检验。商检部门采取不同方式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关于出口商品生产部门
1.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将出口商品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技术力量、检测手段、检验机构和人员、检验制度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区的商检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对山东出口的数量较大但质量不稳定的商品,为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由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省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
3.对我省重点出口商品,逐步采用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由山东商检局对有关生产加工厂出口产品的技术管理、生产设备、工艺及检测工具、质量管理等,分期分批地进行鉴定和考核,符合出口商品质量要求且质量稳定的,由商检局发给“出口质量许可证”。
对决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在发证之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发证后,经营单位要凭生产加工单位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安排生产和收购其产品;商检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生产管理混乱、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时,可令其限期改进、整顿,限期内产品质量仍达不到出口标准的,则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已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单位,经营部门不再向其安排生产任务和收购其产品,商检部门亦不接受出口报验。
4.对山东出口的一般商品,山东商检局组织有关单位,成立各类商品的“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出口商品的质量,交流经营管理经验,进行抽查评比,以促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