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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商检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商检局《关于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4年8月22日)


  省政府同意山东商检局制订的《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希及时向山东商检局反映。

       山东商检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进口商品方面
  山东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在货到后,持合同、发票、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到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东商检局)及下属的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以下简称商检处)报验或申报。
  (一)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外运公司代运的,货到港口后,统由该公司向山东商检局报验;收、用货部门自行办理接运的,应自行向商检局报验。报验后,商检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戳记,海关据以放行。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由山东商检局及其下属商检处(以下简称商检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部门对外出具索赔检验证书,据以对外联系索赔。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在货到后三日内到商检部门申报,并抓紧在索赔有效期内自行检验,检验有困难的,报请山东商检部门检验。
  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及时向商检部门核销;检验不合格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最迟应在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内,到商检部门办理复验出证。
  (三)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发现残损时,收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山东商检局提出申请,以便登轮察勘,查明致损原因,签发验残证书。
  (四)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单位,在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时,对商品的质量标准、数量、重量、包装及检验索赔等条款要订得具体、准确、明白,以利检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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