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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四、发展城镇集体、个体经济所需场地,由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在服从城市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或在临街的房屋院落开门开窗;可以在市区划出一定地段摆摊设点;凡是原来的临街营业门面房,已改作仓库、宿舍或其他用途的,要腾出来,租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作营业使用;商业繁华区域的临街住户、公房,房管部门要协助调换住房,改作营业铺面;空闲地段、宽阔的街道和短期内不能施工的地段,经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同意,可以搭设临时商亭,恢复传统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园林部门经营的公园内和游览区内,要允许集体企业或个体户从事导游、照相及其它服务活动,园林管理部门可以收取不超过经营收入总额百分之三的承租费。
  五、集体企业、个体户生产所需原材物料和经营的商品货源,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物资,各级计划部门要纳入计划。集体企业的产品,需要国家统一收购的,也要纳入计划。修理服务业所需的原材辅料,各级物资等部门要给予照顾。城镇集体、个体商业,可以从国营批发部门或贸易中心进货,并享受与国营商业同等的批量差价,也可以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到外地城乡和生产单位组织货源。集体、个体饮食业所需的粮、油、燃料等,粮食、物资等部门应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供应。
  六、根据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集体企业可以建立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个体劳动者可联合起来建货栈或联购联销。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销计划内的商品(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计划外的商品(产品),可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自行定价。
  七、举办集体企业要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不受行业限制,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要适应市场多变的特点,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一专多能。可以来料加工、自产自销;可以集中经营、分散经营或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可以集体单位之间联营、与乡镇企业联营或在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同国营企业联营;可以按地域、跨地域联营或流动服务、走街串巷、服务上门、下乡赶集。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从事商业、饮食、服务性行业,都要注意市场需要,了解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生产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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