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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则(试行)》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和动员村民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向村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使村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
  (五)协助乡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六)调解民间纠纷;
  (七)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推行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实行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八)发动村民制订并执行“村规民约”,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五好家庭”、“拥军优属”等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九)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居住状况,本着方便村民,有利于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可以以自然村设立。自然村规模过大的,可以分设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自然村规模过小的,也可以与邻近的自然村联合设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按照村民的意愿设置若干村民小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会。管辖范围较小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只设民政、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体育等委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村民中享有一定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规模较大的村其成员可设五至七人,较小的村设三至五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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