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科研单位由于事业发展而要增加经费时,由科研单位写出报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科委审核后报请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五条 科研事业费划归科委管理后,新增独立科研机构及人员,在按有关规定报批前,要首先征得同级科委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后,属科研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事业费指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增,自收自支的科研单位,其经费从本单位的收入中解决。
第六条 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科研单位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科委审核,根据财政安排情况下达,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研事业费按不同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要逐年减少,争取在五年内基本或完全停拨。
2.主要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及农业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款,实行包干。包干事业费要与当年完成的任务挂钩。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达。
3.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科学研究经费要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解决,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其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及公共设施费用。
4.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科研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第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等工作的科研机构减下来的事业费,三分之二由同级科委统一掌握,三分之一给主管部门,这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发展科技事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监督。
第九条 事业费包干的科研单位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外还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2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于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第十条 科研事业费划转科委归口管理后,各主管部门与所属研究所的隶属关系不变,其它经费渠道不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