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秘密
1.对现有技术或工艺有重大改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一旦泄密会在技术、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的项目;
2.属于我国、我省独有的动植物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海洋资源等;
3.通过引进国外技术资料而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如在国外公开可能造成专利或技术权益纠纷的科学技术项目;
4.需要保密的重要情报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
四、内部
不属于以上三种密级,只对国外保密或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项目。
每个保密项目都要划定具体的技术保密内容。保密项目的名称、作用和已经公知公用的技术,一般不保密。但因国防或经济需要必须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四条 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获国家级奖励的科学技术项目(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密级意见,经省科委审查,报国家科委审批。
国务院各驻鲁单位的项目须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确定密级,并抄送省科委。
二、凡属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以及第二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密级意见,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凡属于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保密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提出密级意见,报所在市(地)科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四、国防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按国防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发明项目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其它保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七年。一般情况下,到期自动解密。
各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对保密项目的密级进行一次清理,办理解密、降密、升密和续密(即延长保密期限)工作。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科学技术,要解密或降密;需列为保密或提高密级的科学技术,应及时升密。解除和变更密级,应按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凡属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同该工作仅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内部级的,只限制外国人查阅和使用。
第七条 凡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宣传稿件,应按第四条规定,送密级审批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科学技术内容和科技消息,不得宣传报道正在研究中的重要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