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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重要发明项目或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可能成为重要发明的阶段性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以及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引进技术中属于双方协议规定的保密部分,以及对引进技术的重大改革部分;
  五、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影响全局、一旦泄密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科学技术档案、情报资料、样品实物及其来源;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需要保密的内定方案及对策;
  七、我国或我省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八、有特殊疗效的中医方剂及加工工艺,特有的医学诊疗技术,中草药栽培、加工、炮制技术诀窍及卫生调研资料;
  九、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第三条 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其经济技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一、绝密
  1.涉及国家安全或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科学技术项目;
  2.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或者具有突破性的、一旦泄密会在国际市场上失去某种优势的科学技术成果;
  3.我国特有的并且经济价值很高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二、机密
  1.超过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能显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科学技术成果;
  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我国、我省独有的技术诀窍、重要设备、传统工艺技术的核心部分;
  3.对引进的技术、设备、仪器进行创新改造的关键性技术,又系国外没有或未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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