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代替)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13日)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加速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以及相应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六不准”:①对必须勘察而未经持证单位勘察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设计;②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越级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③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复验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使用;④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准出厂;⑤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和产值。
二、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建筑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制止越级设计、越级承包工程,不准“划地为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干预建筑市场管理。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私下承接业余设计任务。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要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不允许任意压工期、压价;不允许封闭建筑市场,同时要坚决查处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参加公开的、平等的投标竞争的权益。
三、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试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按合同规定评为优良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增加5~10%结算;评为合格的工程,可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不符合标准,但能确保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扣减5~10%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损失的赔偿和维修费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包括水、电、暖设施等)在300元/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减造价的7~10%;3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减造价的5~7%。实行以质论价增减的款项列入施工图预算,统一办理结算。
凡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建筑工程,均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增减的比例和具体内容,明确优质优价增加款项的来源。其质量等级应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凡由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此而增加的款项,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