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31日)废止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含镇、下同)、村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以及其他拥有农业机械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机械的经营,贯彻“多种形式并存、完善发展合作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是乡政府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是农机管理系统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指导。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农机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乡农机的使用管理、安全监理、农用计划柴油分配;
(三)组织农机技术人员培训、机具推广、农机及其零配件供应和农机修理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经费应主要通过有偿服务解决。开展有偿服务后,国家拨给的农机事业费不予核减。
第六条 村可因地制宜地建立实体型或松散型的农机专业队(组)等管理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机管理(技术)员,主要负责组织本村农业机械作业,协助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油料分配管理、推广新机具等项工作。
村农机管理(技术)员享受村同级专业管理人员的待遇。
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业务上受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指导。
第七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应加强农田机械作业的组织服务工作,提高种植业的机械化水平。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应优先供应油料和零配件。
第八条 乡、村农机管理服务组织在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农机检测等服务项目时,应本着“取之于机、用之于机”的原则,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