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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扩展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要为“科教兴鲁”战略目标服务,要与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要按照讲求实效的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务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为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学习研究世界和国内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实际需要来确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较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提高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四)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应进行本岗位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逐步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每人每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继续教育应建立严格的学分考核制度。学分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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