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和项目开工前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如申请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预算书等是否合乎规定;
(二)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部门、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四)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备足了建筑税款,并认购了重点企业债券;
(五)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
(六)施工力量和其他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有无虚报投资完成额、扩大投资使用范围、挤占建设成本等问题;
(二)工程预、决算有无弄虚作假、高估多算、低估少算问题;
(三)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
(四)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税金;
(五)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
(六)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擅自进行建设、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不当、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或直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监察、计划、城乡建设、财政、银行、税务、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