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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
  第四条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计,分为项目开工前审计和项目开工后审计。
  《项目开工报告》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报批;对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实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总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国家审计署审计;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除省和计划单列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署审计外,开工前一律由省审计局审计;项目开工后,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在市地的省属项目开工后,省审计局可以授权市地审计局审计。
  第六条 市地和省直部门在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开工报告》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政府,由省建委分别会同省计委、省经委审查提出意见,转送省审计局审计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年度内的楼堂馆所开工报告,至迟须在八月底以前审计完毕。
  第七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表。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结论和决定,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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