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失效]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 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筑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