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
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9年10月2日)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要严格按省政府鲁政发[1989]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继续执行有关招工中“农转非”规定的报告
省政府:
省政府鲁政发[1989]44号文《关于加强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招工中的“农转非”,经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明确以下七个方面的有关招工中“农转非”的规定今后继续执行:
一、照顾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子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省政府鲁政发[1986]127号文《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为解决老工人退休年限与子女招工年龄不相衔接的矛盾,省劳动局规定,在单位有增人指标或自然减员空额的前提下,对一九五九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工人也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录用后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手续,暂不转户、粮关系,待其父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户口迁回农村后,同时将被招子女的户、粮关系转出,改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之后,省劳动局、公安厅、粮食局以〔88〕鲁劳管字第132号文转发了劳动人事部、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没有增人指标的单位,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可批准退养回乡,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为临时工,到其父母符合退休条件时,再互换户、粮关系。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项招工应继续进行。
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入伍的复员战士,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照上述规定,由劳动部门招收的正式工人,可批准办理“农转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