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方面
省政府鲁政发[1988]72号文件中,关于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各市、地还可以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减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所字第012号通知照章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方面
(一)省财政厅〔87〕鲁财税字29号文件中关于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由省外贸给的价外补贴收入,暂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产品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一并纳税的规定执行。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省政府鲁政发[1987]16号文件中,关于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三线”企业调整期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临沂行署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能源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规定的分工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三)省委、省政府鲁发[1984]28号文件中,关于浅海滩涂、内陆水面和海洋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五年内不提留,不缴税金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
产品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025号文件中,关于生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产品销售给国营和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纳税;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纳税,对新办乡镇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还可适当给予一定时期减免税照顾。
五、对海岛和加工区企业减免税方面
(一)省委、省政府鲁发[1984]42号文件中关于对海岛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减免税企业、项目和减免的幅度、期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税收政策,均由海岛所在县、市审定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海岛地区企业的减免税权限,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统一规定的分工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