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对乡镇企业生产饲料和饲料加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六)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乡镇村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审查批准,乡镇企业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万元以上的,在二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二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在三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之间的,在四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一万元以下,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千元以下的,在五成范围内;减征所得税;困难大的,减税可以超过五成,其中对年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也可以全部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关于集体企业应依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二、财务列支方面
(一)省财政厅〔84〕鲁财税字14号文件中,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奖金数额在职工二个半月标准工资之内的,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财政部〔86〕财税字351号文件和〔86〕财农字第306号文件中,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奖金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乡镇企业按基本工资)的10-12%列入成本的规定执行。对经济效益好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全年统算在不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范围内准予据实列入成本。
(二)省财政厅〔84〕鲁财税字14号文件中,关于对职工集资入股的股息,年息在不超过股金9%的范围内,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列支,超过部分由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1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利息、股息,按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可作为费用列支;高于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属分红性质,应全部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