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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等8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89年8月4日)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办发[1989]2号《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清理越权减免税和整顿税收秩序的规定精神,我们对省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如下纠正处理意见。
  一、所得税方面
  (一)一九八六年二月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省计委提出的集资方案中关于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物资交有关部门经营,其实现的利润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交省建行储存,作为省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还要缴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的规定执行。纳税有困难的,省以下企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省政府鲁政发[1984]148号文件中,关于对德州、惠民、聊城、菏泽、临沂、东营六市地新建的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等食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4〕财改字第65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三)省政府鲁政发[1986]8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和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所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到五十万元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新办的乡镇企业从生产销售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菏泽、德州、聊城、惠民、临沂地区和东营市可照顾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新开办的煤矿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其他矿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给予适当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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