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
(1989年5月12日)
国发〔1989〕28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税范围。除省政府一九八六年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外,按国务院通知,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收入,纳入征收农林特产税范围。
二、计税办法。农林特产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农业税。自一九八九年起,重新核定计税产品实际收入。各地要以统计局统计的一九八五至一九八七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基础,根据当前的实际面积、产量,核定计税产品的实际产量,并以统计局现行单价计算出计税收入。对与粮食、经济作物或其他作物间作、收入较高的农林特产,仍按原规定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
三、税率。从今年起,水果、海淡水养殖、果用瓜、原木四类大宗产品收入按国务院通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暂定为珠蚌、珍珠、海参、鲍鱼)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其余农林特产收入仍执行我省原定税率。即: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收入为6%,花椒、核桃、板栗、柞树坡(养柞蚕)、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等收入为5%,蒲草、芦苇、藕等水生植物收入为5%。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由市政府、行署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30%。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
四、减税和免税。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制定的《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重新确定,对下列农林特产收入予以减税或免税:
(一)新垦植、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