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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和控制的通知[失效]

  四、适当集中“农转非”审批权限。从一九八九年起,各项“农转非”审批权,全部收回省和市(地)两级。
  无地农民“农转非”,由省政府审批;
  国家规定的每年“千分之二”部分,由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招工中的“农转非”,经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审批;
  科技人员、教师、有学历的国家机关干部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由省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在省确定的指标内,由省人事局商公安厅后审批,由市(地)公安部门根据省人事局的批件办理落户手续;各市(地)、县属单位的,由市(地)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报市(地)人事部门审查后,商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复员军人及军人家属,劳改干部家属,煤矿井下职工、殡葬工人、粪便清运工人家属,以及其他方面的“农转非”,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公安部门审批。
  过去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农转非”审批程序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申请和审查、审批“农转非”,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实行“两公开,一监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农转非”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通知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或弄虚作假批转的非农业人口,要坚决令其清退,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各市(地)要对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的“农转非”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于六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情况报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农转非”文件目录


  1.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 鲁发[1980]17号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的若干规定 鲁发[1984]21号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知识分子政策的补充规定 鲁发[1985]3号
  4.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等七部门《关于全省落实统战政策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鲁发[1985]8号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开发建设南四湖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 鲁发[1985]20号
  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 鲁发[198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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