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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
 (1989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企业、承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是国家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按照承包经营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审计分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本部门所属的其他企业。
  上级审计机关可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开展审计查证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质量。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政府规章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效益的真实情况;
  (三)技术改造和国家资产的维护、增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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