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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

山东省政府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
 (1989年9月21日)


  为了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就严格申报纳税问题布告如下:
  一、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自觉缴纳国税。
  二、一切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事项如有变化,必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凡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清理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正确核算盈亏,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依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先申报,后定税,在其实际营业收入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重新申报幅度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
  凡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办理税务登记,只缴纳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纳税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申报纳税。
  凡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宰杀自养牲畜的,购买牲畜自用的,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要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取造假帐、涂改或销毁帐表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匿报收入,有意偷税或者抗税的,税务机关要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抗税款,并处以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还可加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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