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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一)拖拉机改轮调速的;
  (二)机动车和驾驶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行驶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车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无载客记录驾驶货运汽车载客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车辆和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转籍和移动手续的;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待理证超期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教练车行驶规定的;
  (四)机动车在车行道上损坏不及时移开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行驶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对持“安全护导旗”横过道路的小学生队列不让行的;
  (三)公共汽、电车违反停靠站规定的;
  (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的;
  (五)行经交叉或环形(环岛)路口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驾驶室乘人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
  (七)违反车辆牵引或被牵引规定的;
  (八)大型拖拉机和小型拖拉机附载押运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载物或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载人数百分之十以内的,处以警告;超过百分之十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货运机动车不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号码或字迹不清的;
  (二)驾驶员赤足、赤背或穿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车辆的;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悬挂号牌或行驶证,驾驶证破损字迹难以辨认的;
  (四)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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