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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须选派富有驾驶经验、技术熟练和熟悉所载物品性能的驾驶员驾驶。除押运人员外,严禁搭乘其它人员。
  第二十五条 车辆载运体积超过规定且不可解体的物品时,须在超出部位设置明显标志,白天悬挂红旗(长三十厘米、宽十五厘米),夜间悬挂红灯,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城市(含县城)街道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在自行车前梁或后货架上安装牢固的坐椅,允许乘坐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按下列规定借道行驶:
  (一)右邻车道空闲时,左边车道的车辆可以向右借道行驶;
  (二)左邻车道空闲时,右边车道的车辆可以向左借道行驶,但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
  (三)借道行驶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察明情况,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至城镇的繁华街道、交叉路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 通过环形(环岛)路口的机动车,在驶出路口前,须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市、地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行驶中遇有“安全护导旗”保护的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支、干路不分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同类车相遇时,进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二)同时进入路口的:
  1.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2.拖拉机让汽车先行;
  3.教练车让非教练车先行;
  4.空车让重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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