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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5日)废止(原因: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1989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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