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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七)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汇总,报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审查,由省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凡需经省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工副省长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市长、专员、县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会议均做会议记录,编印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电,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工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由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市地不要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文电。
  (三)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工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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