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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行署专员和省政府直属部门、中央与省双重领导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时,邀请省人大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和总结省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指示、决议等;听取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市地县区划调整、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省长、副省长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省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省长和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六)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和县(市、区)长参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请市长、专员或副市长、副专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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